乌市非公经济组织党费不得以私人名义存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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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0日10:28 乌鲁木齐晚报 | ||||||||||||
从现在开始,凡有留用和返还使用党费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党费都要统一管理,专人负责、专门立账、单独开户、专款专用,不得以私人名义存储,不准借支、侵占、挪用。 乌鲁木齐市委6月14日出台的《乌鲁木齐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建立、管理、组织关系、发展党员工作及党费的
《细则》规定,除按照规定收缴党费外,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员因生活困难,可向所在党组织提出减免党费申请,由所在党组织讨论决定。 截至2004年底,乌鲁木齐在228家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了661个党组织,共有党员人数10444人。:(责任编辑:高毅写信) 作者:陈贵军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