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录取学生时不得歧视女生”纳入立法视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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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6日20:4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针对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许多贫困和流动人口中的女童不能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还存在歧视女性等情况。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政府、社会、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全国妇联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女性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两性受教育差距逐渐缩小,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女生所占比例有了明显提高。但是我国妇女受教育程度仍低于男性,妇女的文化素质总体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 相关专题: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