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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夫人铜像被盗案续:揭开被盗铜像的迷雾(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17:48 央视《法制在线》

  起获文物现场

  开封县公安局副局长 徐恩清:当时的表情都没有办法表达,大家扑上去,都抱着我们的文物。有同志当时都流下了眼泪,一个月的奔波,酸甜苦辣,一下子看到文物的喜悦,瞬间可以说是烟消云散,高兴极了。

  5月10日,经过了警方32天的努力,被盗的铜像终于又回到了朱仙镇。

  警方历时近四十天,转战河南、浙江、湖南三省,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戴志刚、郑跃新、唐万华等六人,目前该案还有另外张乐玄、杨建国等涉案人员仍在逃,警方正在全力缉捕。

  5月31日,经开封市文物局文物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证明被盗的铜像系清代康熙年间铸造,属于国家二级文物,但并非岳飞夫人的铜像,而是一尊东岳圣母像。

  聚焦:揭开被盗铜像的迷雾

  主持人:我们看到开封警方最终破获了这起特大的文物被盗案,铜像又完好无损的回到了庙内,而就在尾声的时候,一纸文物鉴定不仅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揭开了铜像的身份之谜,东岳圣母像,这是个戏剧性的变化,透过这个案件和背后的故事究竟带给我们哪些在文物保护方面的思考,我们今天请到中国社科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安家瑶教授,欢迎您。

  开封县文物所 副所长 陈文斐:我们邀请开封市文物专家对此铜像进行了鉴定,发现就是这次被盗的铜像,背后刻有铭文,这个铭文记载的非常清楚,这就是东岳圣公圣母像。

  原来安放在岳飞寝殿内的铜像并非是岳飞夫妇的铜像,而是一对神像,经鉴定为国家二级文物。值得注意的是,原本能够表明两尊铜像身份的那段铭文,由于不知何时被人用水泥封上,造成铜像的身份多年来不为人知,一直以岳飞夫妇的铜像供奉,而岳飞庙门口的宣传简介上,更是赫然写着这两尊铜像为全国仅存的岳飞夫妇铜像。直到开封文物部门进行的这次文物鉴定,才终于揭开了这两尊铜像的身世之谜。

  主持人:从刚才的片子我们看到,由于多年前铜像上的一段铭文被人用水泥掩盖,造成这么多年人们误把这两尊铜像当作是岳飞夫妇的铜像,您怎么看待这个行为?

  安家瑶:(结合文物保护法)这种行为不利于文物保护;另外,文物单位应当及时、主动进行文物注册登记,才能保障在任何情况下追回……

  主持人:可以说一份文物鉴定又使这个盗窃案多了一层戏剧性,那么这个铜像不是岳飞夫人像,似乎不象人们想象的价值那么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量刑会怎样呢?文物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是非常珍贵的财富。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加强对于重点文物的安全防范?这起文物盗窃案可以带给我们哪些启示呢?

  当记者走进安放被盗铜像的岳飞寝殿内,水泥地面上三个很明显的坑印非常引人注目,据警方介绍,其中两个是这次盗贼搬运铜像时留下的,而还有一个则是2004年4月留下来的。当时盗贼就曾经下过一次手,在搬运铜像时,因铜像太重不小心掉到地上,被值班人员觉察后盗贼逃走,结果,窃贼一年之后再次光顾了这座庙时他们成功了。而且记者注意到,在这次案发后,工作人员才在岳飞寝殿内安装了防盗设施。

  同期 岳飞庙管理人员:把这个电门一上锁,锁上之后,人员在外面值班,如果有人进来,他就开始报警了。

  主持人:一方面要加强文物单位的安全保护,另一方面市场管理也很重要,现在也有不少人喜欢收藏古董,但是一旦购买了文物,会不会受到处罚呢?对于那些喜欢收藏古董的人来说,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安家瑶:购买者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主持人:文物是一种不可复制、无法再生的珍贵资源,是先人留给我们连接过去与现在的重要证据,因此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文物,更应该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去对待先人给我们留下来的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互动地带:善意取得和拾金不昧的争论

  主持人:在公开市场买到赃物,销赃的人理应受到惩罚,但是对于受害者和不知情的购买者,法律应该如何平衡他们的法律关系? 捡到东西可以要求失主补偿,是否和传统美德拾金不昧产生矛盾呢?这些问题,成为审议物权法草案的热点问题.

  拾金不昧,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有这样的困惑。我们来看一下。 李先生是北京的一位出租车司机。有一次他拾到客户落在车里的钱包,费了一番周折,给送了回去,但是失主除了道谢,没有其他的表示。李先生觉得有些郁闷。

  出租车司机:花汽油钱耽误时间,应不应该给我们补偿呢。

  王轶:如果捡了遗失物品的人,把遗失物还给他了,我们物权法上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悬赏广告中间作出的允诺,给别人提供相应的酬谢,如果说没有做悬赏广告,拾到遗失物的人把遗失物还给失主了,这个时候还给失主的过程中间,他要支付一定的保管费用,支出其他的一些费用。(拾到东西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费用)

  但是对此,许多人有不同的看法。

  反对意见: 和传统美德相矛盾

  观众:拾金不昧嘛,这是传统美德,是不是?现在反过来要钱,这不就有矛盾了?

  赞同意见:有助于鼓励拾金不昧

  某市市民:人家要做这个行为的话,他必须要付出成本的,我们就需要有这种鼓励机制,造成社会上来讲,有一种制度安排,这样鼓励大家更多的人,做这样的事。

  有关专家指出,立法的本意和道德的要求并不矛盾。

  王轶:现行法上设置的是这样一个制度,就是推动他在拾得遗失物以后能够有动力去寻找失主。我们要区分法律要求和道德要求,不能拿道德的标准去评判我们法律规则。法律是一种底线伦理,或者说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要求,不排斥你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你有权按照悬赏公告的要求,要求别人支付报酬,或者给你相应的补偿,你完全可以放弃,你可以做一个有道德的人.(法律和道德在拾金不昧问题上并不冲突)

  在分组审议会议上,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提出了他们的看法。

  杨国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公开赞成寻找失物后,我丢了什么东西,我发布了一个布告,谁捡到的话,我给你报酬。我认为这种一种诚信的表现,应该从法律上认可,但是法律明文规定,权利人在正常领取拾物的情况,支付保管费用,我认为等于是认准了拾金不昧的人索要回报。/由于保管物品本身是消耗财富的,比如说拾到生物,保管期间能够吃食的,你就必须要领取人承担用,但是拾到一些东西有一些人就不一定要支付费用,我觉得这个还是不要做硬性的规定,特别应该提倡拾金不昧的习惯。

  我们都知道买赃和卖赃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被盗的东西要是通过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比如典当行出售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按照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失主要想取回原物,必须在得知被盗后两年内,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同时应当支付第三人购买该物的费用。在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的过程中,与会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支持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王利明:如果当时我完全有理由相信你是完全有资格卖这个东西的,但是我买到以后,我付了合理的价格,最后买回来的东西,突然说你没有权利转让,而且东西要从我这里全部拿走,而且不给我任何补偿,这样大家谁会去买东西呢?我从公开市场买东西,最后都没有得到保护,这样交易就非常不安全,市场经济没法搞了。/就是优先保护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目的就是保护交易安全。

  而反对者认为,这样对受害者并不公平。

  姜颖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被盗的人或者是被抢的人,他的财产怎么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好象是吃亏就得认账了。

  杨梅喜 全国人大代表:有些报案人,如果看到这个条款以后,有些小的案件,或者是盗窃数量不大的,盗窃他的东西不多的东西,不利于他的报案,反正最后要通过合法权利买回来,买回来以后,我自己报案了,我还要把钱支付给他.

  一些委员也提出,应该进一步研究在保护交易安全的同时,怎样避免销赃和买赃的违法犯罪分子钻空子,应该进一步研究.  

  主持人:有时候,法律要在两种合法权益当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对于一部和每一个人的财产利益息息相关的基本法,物权法需要权衡的地方可能会更多,物权法草案将在适当的时候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我们期待,开门立法,将有助于物权法草案的进一步完善,促进物权法的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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