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荣誉空白 民工舍己救人不算“见义勇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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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05日09:07 东北新闻网 | |||||||||
核心提示 这样的等待可能不会有结果。昨日,即山东来沈民工韩磊挺身救人的第五天,依然没有沈阳被救青年的消息。 但是,一位17岁的民工用自己血肉之躯谱写的舍己救人事迹却越来越引人关注:许
反应 家人:“我们不需要任何回报” “急切寻找被救人!”昨日,44岁的韩桂良又亲手贴出了100多张这样的寻人启事。“我不能就这样带着儿子的尸骨回老家,孩子死得不明不白,我没法向乡亲们交代啊!” “寻人启事”上有这样一段话:“作为孩子的家长,为了让韩磊在天之灵得到慰藉,急需被救者勇敢地站出来作证,我们承诺不需要被救者任何回报”。 韩磊的尸体至今没有火化。韩桂良花了30多元钱给儿子买了一套他生前最喜欢穿的夏装。“这件事一定要有结果,要不1000多名乡亲会以为韩磊死于野浴,甚至和别人打架,或是做什么‘坏事’了。”韩桂良说。 韩桂良说:“人家都说沈阳人仗义、豪爽,我相信这名被救者终会出来为儿子当天的英勇行为作证的。我们不是想要社会给什么奖励,只想给乡亲们一个说法,这也是对韩磊负责。”(辽沈晚报王志东) [编辑: 钱文胜]1 市民:沈阳人应该为他做点什么 韩磊救人事件见报后,有百余名沈阳人对韩家打来慰问电话,有人还主动给韩家送去1000元钱。有人表示,那名冷漠的被救者决不代表大多数沈阳人的行为,但是沈阳人应该为韩磊做点什么。 “我们真希望这样的好青年是沈阳人。”采访中大家众口一词,认为韩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该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 交锋 舍己救人算不算“见义勇为”? 观点一 不符合“见义勇为”条件 沈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人士认为,韩磊的行为属于舍己救人,但不属于“见义勇为”的奖励范畴。因为按照沈阳市有关奖励和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出于社会责任感,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韩磊的行为既不是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又不是在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为保护和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 记者随后又找到沈阳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有关人士表示,目前他们命名的称号只有“文明市民”和“文明市民标兵”。但是从1996年评选以来,一直都是本市市民,而韩磊是山东人,且“文明市民”的概念很广泛,对于韩磊的行为,用这个称号表达上不够准确,因此这个称号对于韩磊的意义不大。(辽沈晚报王志东) [编辑: 钱文胜] 2 观点二 “舍己救人”是一种自愿行为 “舍己救人”决不是“见义勇为”。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心理研究室主任张思宁说,韩磊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换取了别人的生存,他“舍己救人”是一种爱心,有崇高的意义。而“见义勇为”包含“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者面临更大的威胁,更具恐惧感。 她还认为,“舍己救人”是一种自愿行为,而“见义勇为”是与邪恶作斗争的行为,它应是社会的主流。 观点三 “舍己救人”高于“见义勇为” 沈阳律师陈光看到报道后焦急地给记者打来电话说:“韩磊奋不顾身,让自己的生命绽放出永不凋谢的精神文明之花。这种舍生忘死的崇高品德,让人们对这位民工顿生敬意。”他认为,当人性的光辉在一瞬间迸发出来的时候,再没有更伟大的词汇可以涵盖“舍己救人”的行为。在某种程度说,“舍己救人”是高于“见义勇为”的,因为那需要人在瞬间决定付出自己的生命,那需要何等果决的勇气?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的李长仁律师认为,韩磊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的范畴,包括沈阳在内的全国部分城市对于见义勇为的命名过于狭隘。“《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见义勇为,‘看见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韩磊正是这样的人,为了救助溺水青年,他不惜自己的性命。” 链接 被追认“见义勇为好青年”的河南民工 今年2月20日,在浙江省金(金华)温(温州)铁路温州市黄龙段马坑隧道口,面对呼啸而来的列车,路过此处的河南籍打工青年李学生飞身救出一个穿越铁道的男童。当他再次冲上铁道救另一个女童时,被飞驰的火车迎面撞飞,不幸牺牲。温州市民踊跃为李学生家属捐款,温州团市委已追认李学生为“温州市见义勇为好青年”。(辽沈晚报王志东) [编辑: 钱文胜] 3(来源:东北新闻网) 相关专题:少年阿星杀人事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