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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物权法 川律师首递点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0:5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全国人大于前日公布了物权法草案,并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昨日,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组织10余名律师展开讨论,重点从有利于操作的角度形成一份书面建议,并递交省人大法工委。据悉,这是四川省人大收到的第一份书面修改建议。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主体

  胡庆治律师称,草案87条对业主权利遭受侵犯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做了规定,规定为“业主会议”和“业主个人”均可提起诉讼。胡认为,该条不利于操作。“业主会议”并不是
一个物管区内的常设机构,起诉、仲裁时,是否每个业主都应在诉状上签字?司法机构是否要逐一核对签字的人就是该业主?

  胡建议,可将诉权的主体确定为“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业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较合理。侵犯采光权应当停止

  华清平律师称,草案第93条对相邻方的采光权、通风权、日照权等做了规定,却没有规定权利救济手段,实施起来将面临问题。华律师建议,可在该条后面加上救济手段: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不动产相邻方施工不必担保

  草案第95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华清平律师认为该条“在实践中难以执行且不合理”。是否造成相邻方的危害,这不是当事相邻方自己能界定的,需要相关机构来鉴定。如真造成了危害,完全可以通过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救济手段来解决,没有必要要求相邻施工方提供担保。该条对相邻施工方不公平。

  华律师建议将该条改为:……如危及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本报记者黄庆锋

  对物权法草案,您有什么修改建议,本报继续开通电子邮箱tarufox@163.com,接受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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