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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事诉讼法受到来自侦查机关的阻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2:36 新京报


  来自侦查机关的阻力

  “办案人员在重重监督之下是有压力的”,5月31日上午,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邓姓局长说。他坦言,“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试点项目实施的最终效果如何,目前还不好断言。

  河南、北京、甘肃三个试点的负责人均不愿透露试验的进一步情况。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教授顾永忠解释,三个试点所进行的试验目前在实务界的争议很大,在最终结果出来之前,不便对外公布试验情况。在“三项侦查讯问试验项目”中,讯问时律师在场面临的争议比录音、录像更大。陈光中认为,“律师在场权
”目前最大的阻力来自侦查部门,侦查部门担心律师在场容易造成嫌疑人的顽抗,不交代问题。

  “在法律中明确律师在场权,公安机关确实不太同意。”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说,今年4月,他到广东调研《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拟制稿》时,检察院法院的人员对律师在场较为认可,但很多公安部门的人员表示反对。

  公安人员的这一态度在三个试点中已有所反映。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一名参与试验的民警曾向媒体透露:“以前讯问犯罪嫌疑人想咋问咋问,想咋说咋说。现在身边冷不丁多了个人,感觉到很别扭,还真有点不太适应。总觉得律师是为犯罪嫌疑人服务的,与公安机关的讯问工作是对立的,心理上多少对律师存有抵触情绪。”公安部有关部门的一位人士认为,公安机关对律师在场的顾虑,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律师会泄露案情。“现在的律师素质良莠不齐,很多律师更多考虑的是怎么帮当事人减轻处罚。”而北京市检察院的一名中层干部也认为,律师在场虽能防范刑讯逼供,但同时也有一些律师会利用在场权,帮助当事人和侦查机关周旋,不利于案件的审查。

  对律师在场权,律师界表现出了积极的态度。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律师介绍,从去年开始,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开展一项《司法改革与律师辩护权项目》的研究课题。“律师在场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子项目。预计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年初能完成。”

  “律师在场不仅能监督民警,保障疑犯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有些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借口恶意翻供。这对于侦查机关来说,也将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田文昌乐观地认为,律师在场权写入刑诉法可能性相当大。

  顾永忠则表示,尽管律师在场权写入刑诉法的呼声很高,三个讯问制度的试点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好评,但他依然对此不抱乐观态度。

  “律师的素质、律师在场的人数、律师的权利和义务都是非常复杂和受争议的事情。”“通过公安机关的试点改革,一些成熟的东西将来会在立法中予以考虑。”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有关人士则对此谨慎地表示。

  非法证据排除与沉默权

  “过去的办案人员,总是迷信口供是‘证据之王’”,北大刑诉法教授陈瑞华说,包括佘祥林案在内的一些冤案都存在为获得口供而非法取证的情况。他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法律上一方面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另一方面又没有确认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司法实践中对因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等证据材料一般都会采纳。由此助长了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之风。

  陈光中、樊崇义、陈卫东等专家均提出,应在刑诉法的证据制度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事实上,随着一些冤案的曝光,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高层也越来越重视证据的取得方式。公安部一位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已把“刑讯逼供”问题作为重要的检查项目。“但现实情况是,只要案件没有搞错,取证方式是否合法对于最终结果没有任何影响;只要嫌疑人受伤程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刑讯逼供者也很难受到处罚。”最高检在近日的会议上强调,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上,应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坚决予以排除。和非法证据排除相对应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侦查、检察人员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也就是说,只有自愿做出的供诉才能作为证据采纳,凡是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和违法羁押等手段获取的供诉不能作为证据。

  “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一些冤错案可能也不会发生。”陈卫东说。他和徐静村在各自的模本中均设立了沉默权制度。

  围绕沉默权,同样存在争议。反对设立沉默权的学者认为,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还是在查明案件事实阶段,犯罪嫌疑人的配合还是有必要的。审讯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心理的对抗,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往往是在最开始接触公安检察人员时最容易被突破。

  考虑到我国的司法现状和国情,徐静村的模本中提出,以确立“默示的沉默权”为宜。即在立法技术上不明确提出“沉默权”,而是规定犯罪嫌疑人有“陈述的自由”:“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回答,也可以拒绝回答。

  不得因为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而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或者认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形式上没有规定沉默权,实质上规定了沉默权,同时也对我国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这是在中国司法环境下较为稳妥的立法选择。“徐静村说。

  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士也表示,沉默权目前在中国高发犯罪态势下、国家要求维护社会稳定的国情下确实很难。这也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目前极力反对的原因。

  修法模式的改变

  其实,学界除了陈卫东和徐静村的刑诉法修改模本外,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2003年也曾形成过一个刑诉法修改的建议稿。而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教授去年也形成了《刑事证据法》的建议稿。陈光中告诉记者,最近他正在写刑诉法修改的几个焦点问题,准备提交给全国人大法工委参考。

  “法学专家们为刑诉法修改献计献策,他们的专业知识和全球视野,将对刑诉法修改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但是专家们的观点很多比较理想化,和我们实际部门的情况、和我国的国情有一定距离,因此我们在立法时会参考专家意见,但最终修改草案是什么样子,现在谁也说不清楚。”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一人士在电话里向记者表示。

  全国人大法工委一部门负责人表示,从2000年全国人大开展刑诉法执法检查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着手调研刑诉法修改。不过,何时能形成修改草案尚难预期,“何时成熟了,我们何时就会形成草案,目前还在进一步研究探讨中。”樊崇义说,刑诉法改革涉及到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再分配等问题,其难度并不亚于民法的法典化。因此,修改刑诉法将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据参与刑诉法修改的相关人士透露,在此次刑诉法修改的具体操作模式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将会和1996年修改刑诉法时有大变化。

  1996年那次,法工委事先征求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实务部门意见后,经过多次论证、研讨形成了修改草案,然后提交常委会审议。

  “上次的修改就是一次各部门利益的博弈,各部门经常为一个小条款的修改意见不统一,而耽误了不少时间,而且一些像无罪推定等很好的理念也没有得到贯彻。”而本次的刑诉法修改,全国人大法工委吸取了上次的教训,打算先制定好修改草案后再征求高法、高检等实务部门的意见。

  (本报记者/张剑锋钱昊平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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