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受贿被判刑 二审提出撤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03:49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 2004年12月24日,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王道生父子受贿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道生以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子王健被判有期徒刑11年,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401.0914万元上缴国库(本报曾作报道)。一审判决后,王道生父子均提起上诉。记者昨日获悉,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王道生父子提出撤诉并获得批准。 王道生1995年3月起担任省政府副秘书长。1997年3月,王道生被选举为永州市市长。
长沙市中院一审认定,王道生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销售烟叶、钢材、拨付资金、收购破产企业、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王健(王道生之子,1978年6月10日出生,原系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副主任)等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01.0914万元,其中王健参与收受贿赂人民币203万元。王道生、王健父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二人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共计人民币355万余元财物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侦查机关已全部追回赃款。 一审庭审过程中,王道生曾诚恳悔罪:“检察院所指控的内容都是事实,我诚恳地接受法律的惩处。”同时也希望法庭对其儿子“法外施恩,予以最大限度的从宽”。 长沙中院一审以被告人王道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王道生、王健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401.0914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王道生、王健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二审过程中,王道生、王健分别申请撤回上诉。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准予王道生、王健撤回上诉。 记者 黄志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