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将出台小区停车位不得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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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06:21 都市快报 | |
浙江省法制办昨透露,《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今年年初,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开设的联系选民热线曾经在杭州乃至浙江引起轰动,经过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共形成了54件议案和意见建议(都市快报曾做报道),其中一部分还被纳入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30个立法项目,制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就 对与业主密切相关的诸多物管内容,草案均进行了规范。 ——当出现住宅质量或小区环境问题时,一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会互相推诿责任。为此,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应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共部位。如需临时占用的,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 ——物管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空余的停车位要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须经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讨论和决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如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即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要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记者魏奋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