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将出台小区停车位不得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4日06:21 都市快报

  浙江省法制办昨透露,《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今年年初,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开设的联系选民热线曾经在杭州乃至浙江引起轰动,经过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共形成了54件议案和意见建议(都市快报曾做报道),其中一部分还被纳入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30个立法项目,制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就
是其中之一。“一些物业公司经常以老大身份自居,但管理水平却跟不上。”省人大代表章凤仙提交该项议案时曾表示,浙江省物业管理行业现状不能令人满意,业主权益经常受到侵犯。

  对与业主密切相关的诸多物管内容,草案均进行了规范。

  ——当出现住宅质量或小区环境问题时,一些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会互相推诿责任。为此,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阶段应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化及其他公共部位。如需临时占用的,应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按约定期限恢复原状。

  ——物管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空余的停车位要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须经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费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讨论和决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如有20%以上的业主提议,即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业主要交纳不高于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5%的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记者魏奋 都市快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