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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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1日00:09 东方今报 | |||||||||||
新闻事实:20日从黑龙江省卫生厅获悉,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于6月24日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该《条例》中明确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该《条例》的公布施行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
简况: 1、国家人口计划部门:我们的态度是中立 “我也是刚刚看到消息,目前没有具体的意见。从计划生育的角度说,我们的态度是中立。”20日下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司长于学军告诉记者,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国内目前有两种态度,一是主张自由婚检,一种是主张强制。但是,全国范围内再次恢复强制婚检制度有难度。不过婚前医学检查工作还是要加强,最近一个月内国务院将出台一个关于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的意见性文件,目前该文件正在征求意见。 那么,作为国家主管婚姻登记工作的国家民政部是什么态度?20日下午,本报记者致电民政部基础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综合处王宏丽处长。王处长说,她在外地出差还不知道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消息。针对民政部对强制婚检制度的看法,王处长不愿多谈。 那么,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是如何看待黑龙江省这一做法的呢?记者多次致电卫生部新闻发言人但联系未果。但是,今年两会期间,卫生部一位副部长曾分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禁止结婚;《母婴保健法》也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下法服从上法原则,《条例》应服从法律,强制婚检应该恢复。 2、不该干预结婚者的权利 作为国内研究制度分析与公共政策的著名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法学博士毛寿龙教授不赞成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他说,可以采取经济措施来激励大家进行婚检,有的地方实行免费制,但黑龙江省的做法是太相信权力。婚姻和生孩子是两码事儿,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个人不主张强制。我们应该尊重结婚者的权利,不应该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去干预。”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高燕宁认为,可能从公共卫生的角度看,强制婚检会有一定好处,但这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强制婚检损害了结婚者的权利,作为公民他(她)有不婚检的权利。不能把“对大家负责的话”作为有损公民权益的借口。虽然决策者认为这个东西有好处,但是应该让公民慢慢选择而不是强制。 对于取消婚检后出生缺陷的发生率明显升高的说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组专家马忆南表示,我们在很多时候是出于一种意念,推断出一个结论,然后再去找论据论证这个结论的正确性。新《条例》没有明确提婚检,一些人一拍脑瓜先想出个命题来,命题就是这个《条例》颁布以后出问题了,取消了婚检,导致了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增加,形成了新的社会问题,然后就找来一些莫明其妙的论据。 3、公共决策值得反思 著名社会学家、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教授胡 星斗告诉记者,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制度暴露出了我们公共决策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应该通过这件事吸取教训,反思我们的公共决策。否则,随意性的决策将大大降低立法的公信力,立法将失去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但黑龙江省开了个好头。我支持他们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很多人都认为,2003年国家取消强制婚检制度太过于草率和仓促。”胡 星斗教授说,以前有些部门把强制婚检制度当成部门敛财的工具,但不能因此就取消这项制度,我们可以实行免费制度或降低费用,明确强制检查项目。婚检看上去是两个人的事,但它影响到后代的健康和国人的身体素质,影响到一个民族优生,国家的崛起需要提高人口素质,特别是新生儿的体质,而婚检就是一个有力的措施。 胡 星斗教授认为,过去我们政府的有些决策是官员决策,看上去很具有人文关怀,但是他没有听取有关专家和大众的意见,给人的感觉是,公共决策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现在,我们讲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也就说,公共决策必须广泛听证,就像北京的鞭炮禁放一样,现在为什么又决定解禁呢?当时立法时就没有听取公众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4.网友观点:支持婚检不等纵容部门谋利 截止20日10时,新浪网的《黑龙江成为国内唯一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省份》共有评论1790条。在该网站“您是否赞同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的调查中,60.64% 的网友持赞同态度,认为能有效促进婚检普及率;27.43%的网友反对,他们认为此举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11.93%的网友认为,无论强制与否都应进行婚检。 新浪网网友yj0820认为,支持婚检制度不等于纵容鼓励相关部门利用婚检谋取利益。婚检是对自己和他人以及自己的子孙后代负责,容不得半点侥幸心理。国家取消强制婚检是高估了我们结婚者(主要为年轻朋友)婚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实践将证明也在证明了国家取消强制婚检的举措是错误的是不切合实际的,应予以及时的纠正。黑龙江的行动说明了相关省份已经预见和觉察到事情的严重性了,各个省也应当意识到这一点。这是对整个中国社会负责的大事。 新浪网网友吴楚1976认为,其实面对事实尊重事实最重要。不要动不动就把缺陷婴儿涨幅多大提出来,其实基数很小,比例再提高也很少,而且在孕期检查都能解 决。另外当初取消强制检查也有以下原因吧:收费高,而且并不认真检查,走形式;绝大多数人检查都是合格的,为了查出少数人付出那么大社会资源不必要;遗传疾病并不能通过婚检而杜绝,婚检并不检查基因缺陷;防止性病等传染也没有意义,因为婚前性行为其实基本上已经100%发生过了,要传染早传染了;优生优育,关键还是孕期检查。我讨厌部分人片面夸大现在的负面数据,不尊重科学,不尊重实际。 5.违背国务院行政法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乔新生教授认为,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出于保护公民隐私的考虑,实行了自愿婚检制度。随着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落实,自愿婚检制度几乎成为了社会常识。人们不禁要问,既然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什么黑龙江省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率先实行强制婚检制度呢? 乔新生教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从法律效力上来说,显然高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所以,单纯从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来看,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母婴保健条例不得违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否则,该地方性法规无效。但是,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具有法律依据。因为我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效力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正因为如此,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绕开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直接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母婴保健法作为立法依据,而这样一来,就将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置于尴尬境地。 乔新生教授建议,尽快审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有效性,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宣布国务院行政法规的部分法律规范无效。否则的话,随着地方性法规的不断增加,有关争议会越来越多,法制的尊严会在各种争议之中逐渐被削弱。特稿主笔 杨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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