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不得赞助营业性演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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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19:26 新民晚报 | |||||||||
本报北京今日电(驻京记者杨丽琼)今天上午9时30分,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共同颁布了国务院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从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介绍说,修订后的《条例》主要有5个方面的内容: 扩大了演出市场的开放,做出了降低门槛、拓宽融资渠道等一系列新的规定,如赋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场所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权利;允许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投资控股或
为了防止欺诈行为,《条例》强化了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员的义务,要求节目变更须及时告诉观众,不得假唱和组织假唱,不得在募捐义演中牟利,不得在营业性演出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 《条例》仍然强调要确保演出内容的健康,除保留原《条例》的相关规定外,还进一步作了完善。 《条例》强化了事故预防的规定,要求公安部门负责核定演出场所所能容纳的人数,临时搭台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还要求大型演出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规定除文化主管部门依照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给予补助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资助、赞助或者变相资助、赞助营业性演出。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向演出单位索要演出门票,同时也对制止公款办演出、公款追星等作了特别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