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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塘高速公路“不高速”案一审原告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08:44 河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律师庞标状告京津塘高速公路“不高速”案日前一审宣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拥堵、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尽到告知义务等理由,驳回庞标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介绍,京津塘高速路北京段全长38.5公里,为双向四车道。今年4月14日18时左右,京津塘高速公路出京方向17公里处出现交通事故造成堵车。19时,北京律师庞标驾车进入大
羊坊入口后,在大约70公里的路程中开车行走了1小时40分钟,并为此交了25元通行费。

  为此,庞标以京津塘高速公路未能提供高速行驶条件,却仍然原价收取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涉嫌违约,状告高速公路经营者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方返还他当日所交车辆通行费的一半12.5元。

  庞标认为,高速公路出现交通事故造成堵车,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在入口处及时告知,并免除或减少收费。而华北高速通常做法是无论车流量是多是少、无论车行速度是快是慢、无论单向通行还是双向通行、无论道路在维修还是不在维修,只要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就需要缴费,完全不顾高速路是否能够提供高速行驶条件,这无疑是一种无任何平等可言的“霸王条款”。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则认为,京津塘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不经过法定程序不容许有任何更改。因为天气、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交通拥堵,按照相关法律,高速公路管理者是不应进行赔偿或减免的,因此华北高速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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