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9月起民工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09:02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郑州7月28日消息(记者辛如记 实习记者路萍) 从9月1日起,郑州市建设工程承包单位至少每月付一次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记者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的。 从9月1日起,郑州市所有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组织自有人员实施劳务作业的,必须提供为其所招用的工人办理劳动用工合同和社会保险手续。凡工程承包单位
据了解,用工单位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同时,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新开工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并按相关规定严厉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