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乱作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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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09:52 北京青年报 | |||||||||
新华社电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关规定,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意见》要求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意见》指出,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加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意见》要求,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作者:田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