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三番五次地强调依法行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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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09:58 北京青年报 | |||||||||
昨天,新华社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次向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强调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也再次向社会宣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意志。 此前,全国人大已经先后通过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也于1999年、2004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
在《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已由全国人大立法实施,依法行政已经“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国务院如此三番五次地发布《决定》、《纲要》、《意见》,一方面表明中央政府推进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心,却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从有法可依到依法行政,再到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政府,不但需要不断推进落实,而且必然面临更为困难的行政观念的转变过程。 《意见》指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强调,行政执法部门既不得“不作为”,也不得“乱作为”,如有违反法定义务的“乱作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乱作为”这样的“民间”语言出现在国务院的正式文件中,足以证明超出法定限度的过度执法或“违法执法”现象,已经使民众深受其苦,甚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民众对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信心。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传统的社会中,对行政权力的崇尚和依赖,渗透于人们的观念深处,弥散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政府行政权力边界的界定,常会随不同的情势而发生“漂移”。尤其是在社会秩序出现紊乱迹象,或少数人的行为影响到多数人的利益时,公众便可能在不自觉中,冀望于全能政府的“大刀阔斧”。恰是在这种背景下,某些政府或部门的扩权、越权冲动,和为了某种政绩需要而采取的非法行政行为,就可能披上“民意”的外衣。而依法行政中的“执法必严”,就极有可能被片面地解释为严厉甚至导致滥权。近年来许多地方出台的“禁讨令”,和某些公安执法部门的指标破案、违法办案,就是典型的例证。而那些一夜之间横扫所有有碍观瞻的“违章建筑”的“净街行动”,或城管部门不分皂白的野蛮执法,就更是司空见惯。在维护安定或美化环境的大旗下,公民权利受到侵害、依法行政原则遭到践踏,而某些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却可能借机私饱。 在这种不同观念、不同利益形成多重冲突、纠葛的情况下,中央政府更应该明确而自觉地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并在此基础上以完善的制度对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权限,予以清晰界定和有效约束。这种着眼于现代化发展的制度建设,才是更本质意义上的顺应民意。 而且,政府的自我约束、自我限权,只是实现依法行政的必要条件之一,每个公民、法人的维权自觉,和社会舆论对政府行为的不懈监督,是更加重要的条件。因此,如果能够切实遵守宪法原则,保障公民、法人主张权利的权利,和社会舆论行使监督权利的权利,可能比不断追加的《意见》更加有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