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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业主有权使用车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0:32 东南快报

  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后,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很多群众通过信件、网络等形式,向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那么,老百姓普遍关注的是哪些问题?对一些存在分歧的条款,他们又持什么样的观点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对10日以来收到的6500多条意见进行了分析,并向记者介绍了有关情况。

  住宅用地使用权70年期限是否过短

  关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不少群众认为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及提高房屋建筑水准。有人主张延长为100年,有人主张为150年。还有人主张取消出让年限的规定,成为永久性权利。

  确保业主有权使用车库

  会所、车库的归属为许多人关注。有人认为,草案关于“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规定不全面,易引起纠纷。在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该条款经常被房地产商引用,证明自己取得会所、车库的所有权。建议对约定的性质、形式和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

  另外有人认为,目前家庭购买汽车已属平常。买了车就要有停放的地方,在多数情况下,车库已是业主必需的配套设施,应当由业主使用。因此,建议草案要确保业主使用车库等配套设施的权利;政府应该在建筑规划时要求开发商必须建设多少停车位等。

  有人认为交还遗失物应获报酬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草案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规定从开始就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有人认为,草案目前的规定既考虑到现实国情,又弘扬了拾金不昧的传统,很好兼顾了法律和道德。

  但也有人认为,草案应当明确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按照草案规定,拾得者几乎新华没有权利,只有义务:首先要妥善保管,如果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物损坏或者灭失,将负赔偿责任;然后要联系失主,归还失主。与此相对照的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导致物品丢失的失主,却不用承担任何实质性的责任。草案的规定对拾得人是不公平的,建议在草案中明确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此外,还有人建议要明确“公共利益”含义,防止征收征用被滥用;建议规定空域、空间为国家所有,进一步明确集体所有的财产范围等。(来源: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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