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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修订《母婴保健条例》引发争议 “强制婚检”去留两为难(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1:01 汉网
  湖南一年出生了8000缺陷婴儿;北京免费婚检,5天只来了4对人;广州婚检率只有4.88%……近一年多来,这类消息纷纷见诸全国各地媒体。由于取消强制婚检,浙江一个县去年查出55例梅毒孕妇;而另一方面,舟山、金华等地推出的免费婚检却乏人问津。

  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其中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婚姻登记机关仅倡导新人进行婚检,而不再强制新人执行。此后,各地婚检率直线下降。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取消强制婚检,本来是本着人性化、保护隐私的原则,可实施一年半以来,却遭受越来越多的质疑。
黑龙江修订《母婴保健条例》引发争议“强制婚检”去留两为难(组图)
(新华社资料图片)

  今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保留了原《条例》中的强制婚检规定,即“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此举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该省民政厅日前表示将拒绝执行,因为恢复强制婚检有违《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据了解,到2003年10月,黑龙江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75.79%,婚检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护公民健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4年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黑龙江全省婚前医学检查率仅为0.43%,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突出问题,对出生人口素质造成了严重威胁。虽然政府仍然不断强调宣传“婚检有益下一代健康”,但收效甚微。

  黑龙江省卫生厅基层卫生和妇幼处处长姜相春表示,此次《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修订意味着恢复强制性婚检,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今后必须接受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病这四项检验,而其他各项仍按自愿原则进行。
黑龙江修订《母婴保健条例》引发争议“强制婚检”去留两为难(组图)
取消强制婚检后,新人领证省事多了

  从2003年10月到2004年4月,哈尔滨市道里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在进行孕检时先后检查出了3个“梅毒胎”。该院妇产科医生张艺工表示,从前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梅毒在婚检时被查出后,婚检部门会做出暂缓结婚的建议,因此梅毒患者怀孕的几率很小。黑龙江某市2004年孕妇患性病的患病率是2003年的2倍,其中梅毒的患病率占性病总数的80%。

  黑龙江省卫生厅基妇处处长姜相春说,婚检率大幅下降,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大幅攀升。这种现象如果持续下去,势必会造成人口素质总体下降,将给社会带来沉重负担。

  哈尔滨市的李盈认为,由于新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尤其是知识水平相对较低的群体,很难保证他们能够进行自愿婚检,而强制性婚检就解决了这一问题,有利于下一代儿童的健康成长。

  刚刚结婚的哈尔滨市民迟国则认为,现在都尊重个人隐私,如果采取强制性措施就相当于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侵犯。恢复强制性婚检让人感到相关部门更像是在变相谋利,如果婚检变成公益性的、免费的,自愿婚检的人数自然会增加。

  有人认为,取消婚检是因噎废食;有人认为,强制性的重提是一种体制的倒退。

  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调研员魏广福认为,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发生了冲突,民政部门目前还要按《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婚检,人家可以告我们行政不作为。

  他说,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

  黑龙江省人大新闻办主任姜洪波指出,这次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完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制定并颁布实施的,不存在擅自变更的情况。《条例》虽已出台,但具体的执行部门如何执行只是执行方式的问题,与人大立法没有直接关系。

  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表示:《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的强制婚检是否能够实行,还要取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态度。根据《立法法》8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强制婚检就不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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