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线恢复收取燃油附加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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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1:38 温州都市报 | |||||||||
林秀贝 本报讯昨天开始,市民到各民航售票点购买8月1日以后的国内航线机票将会被收取一定的燃油附加费。记者昨天从南航、海航等全国各大航空公司驻温州营业部获悉,航空公司已陆续收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收取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国内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不含内地至香港、澳门航线)收取燃油附加费,以航段为单位定额计收,燃油附加收取标准核定为: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40元。燃油附加费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 燃油附加费执行期限暂定为200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以航班时刻为准。已提前购票的旅客不再补收。林秀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