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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城管人员谈城管“五大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2:49 新华网

  新华网乌鲁木齐7月28日电题:一位城管人员谈城管“五大尴尬”

  丁秀玲

  新疆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刘小瑞说,执法局成立3年来,已发生800多起暴力抗法事件。

  2002年5月28日,新疆第一个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在乌鲁木齐市正式挂牌成立,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赋予的职能,承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等8个管理领域的103项行政处罚权。综合分析3年来行政综合执法的情况,刘小瑞认为,目前执法过程中存在“五大尴尬”。

  执法的刚性遭遇法律不健全的尴尬。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具有法律制裁的强制性。但从执法实践来看,相关方面的法律支撑尚不健全。首先是执法依据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如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目前承担着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而《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实施拆除违法建筑的主体机关为市规划机关,由此每每引发主体不符的法律诉讼。其次是执法手段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现行有关法规、规章对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定得太低,没有强制条件,这也是占道经营、乱扔垃圾等行为反复出现的主要因素。如在对近郊农民以及市民违法建房行为制止查处上,缺乏行政强制措施,加之土地执法与城管执法脱节,在拆除违法建筑时,往往会引起当事人群体抵制或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高标准的执法要求遭遇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的尴尬,这也是产生暴力抗法的主要因素。在乌鲁木齐的浮商游贩中,大多是外来人口,少部分为失业等无生活来源人员。在社会保障机制、就业渠道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其行为和处境极易博得市民的同情,采取强制措施时,往往容易引发暴力对抗。

  执法的综合性遭遇执法环境孤立性的尴尬。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到城市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上级的业务指导、友邻单位的相互配合。然而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是特定历史环境和条件下的“独生子”,执法环境是相对孤立的,既无市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无法给予有效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援助;也无统一的执法模式,全国83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甚至连执法的范围、权限、标准也不尽一致。

  统一的执法要求遭遇辖区管理区别对待的尴尬。按照“一支队伍,统一指挥,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市、区执法机关均依照统一的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但各辖区从其招商引资、涵养税收、政绩工程等方面考虑,对依法执法予以更多的干预,致使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置在各辖区之间迥然不同,产生执法不公。同时,执法人员长期固定在一个地方执法,容易成为当事人的保护伞,产生执法腐败。

  执法理念的超前遭遇执法经验匮乏、个别城管人员素质偏低的尴尬。乌鲁木齐市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在内部进行了系列执法尝试,在违法案件的查办上相继实行市区两级执法联动机制、重大案件相关部门联席评审制、执法案卷考评制、定人定岗定位的执法责任制等,在队伍建设上推行违法案件举报首问责任制、错案追究责任制、廉政建设巡查制、行风评议人员随队执法监督制、评选执法人员形象大使制度等,这些理念和做法是超前的,但由于队伍组建时间不长,队伍管理和行政执法经验欠缺,执法人员还不能适应“一人多能”的行政综合执法工作要求,个别人员素质与城区综合执法任务和要求不相适应,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执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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