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封锁消息要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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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5:39 扬子晚报 | |||||||||
浙江讯 记者昨天从浙江省委办公厅获悉,省委日前向各级党政机关下发了《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作为该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舆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颇为引人注目。业内人士认为,这一办法的出台无疑为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活动“撑了腰”。 《舆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首先对新闻媒体如何对党政机关开展监督作出了细致的规
办法规定,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实施打击报复以及其他干扰舆论监督行为。否则,根据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