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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批复”首次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6:23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杨昌平)今天上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因在批复中同意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而被九牧王(香港)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这一案件的新颖之处在于,商标局是否应该因其做出“批复”的行为而被告上法庭。

  商标局的批复是针对福建省工商局做出的。2003年11月12日,福建省工商局向商标局递交了《关于推荐“九牧王”商标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并禁止石狮市泉丰电脑织唛有限公司使
用“九牧王”商标的函》。商标局在批复中表示同意,于是,香港九牧王把商标局告上了法庭。

  “‘批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商标局代理人认为,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求事项,所以批复只是针对请示所作的答复意见,一般仅供下级行政机关参考,不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处理机关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后才会对当事人发生影响。

  商标局代理人表示,作出批复后,该局并未直接对香港九牧王的权利予以处分,也没有根据批复进一步作出限制或剥夺香港九牧王商标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香港九牧王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网络编辑:赵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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