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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蒙特利尔公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18:2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电(记者林红梅)据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主要的目的,是为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和责任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国际航空运输中可能出现的法律冲突。

  1929年以后,华沙公约在较长时间内是国际航空运输领域的主要国际法文件,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25,000金法郎(约合10,000美元)。1955年签订
的海牙议定书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有所提高。在这之后又有一些修订议定书、补充性公约相继出台,所确立的这些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有关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的规则体系总称华沙体制。我国政府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了华沙公约,1975年8月20日批准了海牙议定书。

  1999年5月10日,“航空法国际会议”外交大会在蒙特利尔召开,大会于5月28日通过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对华沙体制下的各项公约和议定书规定的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公约最大的特点就是规定了承运人对旅客的双梯度责任制度,即在第一梯度下,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旅客的死亡或者身体伤害承担以100,000特别提款权(在本公约签署当日,1特别提款权合人民币11.16310元)为限额的赔偿责任。在第二梯度下,对超过100,000特别提款权的部分,只要承运人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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