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制定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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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05:56 都市快报 | |||||||||
中共浙江省委制定的《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近日起在全省施行。 这十项制度实施办法的内容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巡视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省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既严格遵循《党内监督条例》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又紧密结合浙江实际,切实加强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执行《党内监督条例》而言,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制定了可操作的程序性规范。” 记者注意到,在十项制度之一《重要情况和报告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及购买汽车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等。 另一项《述职述廉制度实施办法》中,则针对述职、述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如述廉内容包括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情况;对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情况等7项内容。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委员、常委有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或对亲属利用职务影响力取得不正当利益制止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等十种情况的为不称职委员、常委。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不称职委员、常委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 《信访处理制度实施办法》专门对党委、纪委建立信访监督制度作出规定:凡向党组织反映下级党组织或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对被反映人实施信访监督;《谈话和诫勉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了任职谈话、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具体程序。 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舆论监督 在十项制度中,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三项制度被称之为探索创新。 昨天下午,记者就舆论监督有关问题采访了省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舆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颁布后,新闻媒体可以采取什么方式进行舆论监督? 答:办法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应当重视舆论监督工作,善于借助舆论监督,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新闻报道以及舆论监督督查、反馈等制度,支持新闻媒体的采访活动,为开展舆论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 问:对阻挠舆论监督甚至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的;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的;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及其他干扰舆论监督工作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督促其接受舆论监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问:对新闻单位和新闻采编人员搞虚假报道和有偿新闻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新闻单位和新闻采编人员在舆论监督中有歪曲、隐瞒、捏造事实,搞虚假报道的;发泄私愤、介入个人纠纷的;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搞有偿新闻的等,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记者魏孔明 都市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