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受理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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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20:2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电(记者吴晶晶)《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布实施后,如何确定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农民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其承包经营权被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范围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根据这一规定,《解释》调整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包括权利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产生的合同、侵权、继承以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至于那些尚未取得而要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平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未取得之前,还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要求取得该权利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和指导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而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提出。 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事关集体经济的发展,属于村民自治权行使范畴,所以此类争议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基于此,《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此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