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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数包的处理原则:已经登记的取得经营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20:4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电(记者吴晶晶)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经常出现发包方就同一土地与数人建立承发包关系,对由此产生的权利冲突,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对一地数包中权利取得冲突纠纷的处理,有观点认为,不论是否经过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都是一种债权。在农村的熟人社会中,实际耕种等方式(交付占有)较之登记领证更具有公示性,因此更应予以保护。我们认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权利依法登记,则该权利具有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解释》第二十条因此首先从权利性质方面区分,如果一方已经依法登记,则该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其他未进行依法登记的仅为合同权利人,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两者相较,前者优先。如果均未依法登记,则两者权利性质同属债权,应依承包合同生效的时间先后确定。如根据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依据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事实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为避免造成恶意抢占带来的消极后果,《解释》第二十条还规定,已经发生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的强行先占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黄松有还强调,《解释》之所以未将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属性的依据,主要是基于两个考虑:一是从法律上讲,依法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即已完备了物权法意义上的公示,只有依法登记才具有物权公示的实质意义;二是从调研情况看,确权发证的工作在个别地方还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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