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承包地纠纷: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均予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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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20:5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电(记者吴晶晶)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不论侵权人是否已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均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前些年,由于尊重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对此,《解释》第六条规定,对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黄松有表示该规定的基本考虑是,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其权利性质应属于物权。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是对物权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基于物权人的地位寻求法律保护,要求返还承包地。不论侵权人是否已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均应予以支持。 此外,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有其深刻复杂的背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做了严格的限定,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从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利益的考虑出发,弃耕撂荒承包地的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亦应予以支持。 但是鉴于发包方因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的情形与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后,发包方就被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承发包关系的不同,《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后段规定,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