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费纠纷: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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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20:5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电(记者吴晶晶)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处理流转费纠纷案件时,当客观情况发生无法预料的重大变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很多为零流转费或者负流转费(俗称“倒贴皮”、“倒贴水”)。随着农业税减免力度加大、进程加快以及农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对于流转合同而言,属于订立当时的基础或者环境,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的非当初所能预料的变更。此类纠纷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极有可能大幅度增长。如果不确立一定的协调原则,农民的基本权利就有可能得不到保护。“尽管相关争论历来存在,但我们认为,在这一类纠纷中借鉴情事变更原则的制度机理是可行的。” 基于此,《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黄松有同时强调,在适用该条规定的时候,必须严格掌握。要看纠纷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原约定是否造成当事人间权利义务显失平衡的结果等,不能动辄变更当事人的约定,践踏合同的严肃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