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应予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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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20:5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电(记者吴晶晶)对于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针对不同性质的补偿费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主要集中在城镇边缘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三个部分。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不同性质,《解释》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的,应予支持;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但需要统一安置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安置补助费的,不予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黄松有表示,考虑到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土地补偿费分配制度将面临调整,为使《解释》的规定能够与日后新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衔接,《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