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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状告母校法院依法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0:10 现代快报

  快报徐州电(记者邢志刚)大学读了4年,毕业时却没有获得学位证书,中国矿业大学2002级毕业生于某将母校告上法庭。近日,徐州市泉山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该市首例涉及学位的案件,并于7月25日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于某1998年进入中国矿业大学学习,2000年5月31日,校方以其涉及一起校内“黑客事件”给予他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2002年6月29日,于某完成四年本科学业,中国矿业大学
向其颁发了毕业证书,但未颁发学位证书。2003年6月4日及2003年11月14日,于某两次向母校发送电子邮件要求颁发学士学位。2003年12月8日,中国矿业大学复函于某,认为学校对其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处理是恰当的。

  被告中国矿业大学称,于某在2000年5月10日使用“冰河”软件擅自进入中国矿大校内教学用计算机,对该计算机进行远程控制,并散发恐吓信息。5月12日,该生盗用他人密码进入BBS等网络应用系统,定制了具有破坏性质的软件并提供下载。学校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于某留校查看一年的处分。依据《中国矿业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之规定,不予授予于某学士学位,并在2002年6月29日告知了学生本人。中国矿业大学的校规完全符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学位的管理规定。学校不授予于某学位的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

  法院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对不授予学位的学生要履行书面告知程序,故对此不服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计算”。原告2005年6月对不授予学士学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起诉期限,故依法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于某负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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