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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0:34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朱峰 实习生聂磊旻)拆迁补偿安置措施不落实、违法强制拆迁、拆迁低保户房屋如何补偿无法可依。上述在拆迁中遇到的问题将随着法规的健全得以解决。7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的第一次审议,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在《条例》中得以突出。

  安置用房需要验明正身

  为解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问题,《条例》规定,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得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总预算资金。

  在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为了防止个别开发商在提供安置用现房上弄虚作假,建议在关于“现房价值可以折价计入补偿安置总预算资金”的条款中增加“拆迁人提供的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现房应当提供房源证明”。

  期房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月

  针对拆迁人随意延长过渡期的问题,《条例》提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至30个月。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要提高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常委会建议,期房过渡期限应进一步明确,设定为“6层以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7层以上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被拆迁人子女上学不收择校费 《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办理户口迁移、低保等手续,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拆迁后户口所在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强制拆迁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野蛮拆迁,是全社会关注和令被拆迁人深恶痛绝的现象。《条例》提出,严禁拆迁人、拆迁单位采取殴打、恐吓、胁迫以及采取停水、停电、停热、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

  为进一步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省人大常委会建议增加下列内容:“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为使强制拆迁行为得到规范,建议增加“申请强制拆迁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集体讨论决定”、“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房屋拆迁员证,未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专门规定照顾低保户被拆迁人

  为解决低保户特殊群体未享受政策保护的问题,《条例》提出,被拆迁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仅有一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面积的成套安置用房,原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扩大面积部分的结算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目前,该《条例》正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建议进行修改,有望在年内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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