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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云案”一审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0:37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合肥市某酒店女服务员张秀云为抢救3岁男童而英勇献身的交通肇事案日前已经有了结果。7月28日下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肇事车驾驶员朱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昨日下午,本案附带民事部分也作出判决,张秀云家属被判获赔经济损失19万余元。张秀云家属获赔19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核算,张秀云的死亡赔偿金为150228元、丧葬费6464元,加上其父母的抚养费用及
其丈夫的误工费等项,其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96089元。法院判决,肇事司机朱某赔偿他们经济损失的80%,即156871元;受害男童小苏苏(化名)在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判决小苏苏及其父母赔偿张秀云丈夫和父母经济损失的20%,即39218元。受害男童获赔18万余元经法院核算,受害男童小苏苏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1899元。法院认为,小苏苏代理人提出其为无行为能力人,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根据朱某的犯罪情节和小苏苏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肇事司机朱某赔偿小苏苏经济损失的80%,即185519元。肇事车挂靠公司连带赔偿经查明,朱某驾驶的车辆挂户于肥西县董岗汽车运输队,车队系个体经营户,业主为张某。该车辆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万元,约定保期为2004年6月1日到2005年5月31日。法院认为,肇事车挂靠单位依法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张某对朱某的所有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本案第三人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被判决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孙永祥 张之悦 本报记者 何克难 陈哲)

  作者:何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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