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云亲属获赔近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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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1:2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备受社会关注的“张秀云救童献身案”于7月28日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也于昨天下午作出宣判,肇事司机、小苏苏、保险公司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秀云自2003年9月起一直居住在合肥,且收入来源以非农业收入为主,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即150228元。张秀云父母张永聪、韩立春
法院审理认为,朱先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同时,朱先桂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苏苏的父母提出小苏苏属无行为能力人,不应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根据朱先桂犯罪情节和小苏苏的过错程度,两方分别承担80%和2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朱先桂赔偿杨志、张永聪、韩立春经济损失196089元的80%,即156871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张道友(肇事货车所属公司业主)对朱先桂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小苏苏及其父母赔偿杨志、张永聪、韩立春经济损失196089元的20%,即39218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法院审理查明,小苏苏经济损失包括医疗抢救费、伤残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项共计231899元,判决朱先桂赔偿小苏苏经济损失的80%,即185519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张道友对朱先桂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孙永祥 张之悦 向辉 程秋萍 肖献松)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