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溺水身亡 公园被判赔8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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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2:00 新京报 | |||||||||
法院认为,被告湖北潜江市南门河游园管理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据新华社武汉7月29日电(关伯煜关克贤)11岁儿童在公园玩耍时不慎落水身亡,死者父母将公园管理所告上法庭。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认为公园管理所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日前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88000余元。
2005年5月3日下午,11岁的儿童陈某在潜江市南门河游园玩耍时,不慎落入水池溺水身亡。陈某的父母陈某、熊某将南门河游园管理所告上法庭,认为公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公园水池岸边没有防护栏等安全措施,安全保卫工作不到位等,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 经过近3个小时的法庭调查等法定程序,合议庭认为,被告南门河游园管理所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两原告之子陈某溺水身亡,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两原告作为陈某的监护人,没有完全履行监护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 随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潜江市南门河游园管理所赔偿原告陈某、熊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分别为85245元、3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