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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名省人大代表涉嫌经济犯罪被刑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5:28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实习生周维 记者许小念) 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提交《关于许可对省十届人大代表李祖伦、邓龙琪、张大常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报告》(书面)。报告称,日前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0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省检察机关对李祖伦、邓龙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1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省检察机关对张大常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6月14日,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关于提请许可对四川省第十届人大代表李祖伦涉嫌受贿犯罪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和《关于提请许可对四川省第十届人大代表邓龙琪涉嫌受贿犯罪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报告称,省十届人大代表、达州市中心医院院长李祖伦涉嫌重大受贿犯罪。2000年至2004年期间,达县宏源药品有限公司在供给达州市中心医院药品过程中,该公司经理王吉江分5次送给李祖伦“好处费”26万元。此外,李祖伦还涉嫌其他受贿犯罪,需进一步查证。省十届人大代表、自贡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邓龙琪涉嫌重大受贿犯罪。2002年至2003年期间,邓龙琪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供应商成都榕珠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罗志榕给予的贿赂款23万余元。此外,邓龙琪在基建工程、药品采购方面还涉嫌受贿,并有140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有待进一步查证。

  7月13日,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关于提请许可对四川省第十届人大代表张大常涉嫌受贿犯罪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报告称,省十届人大代表张大常(原乐山市政协党组成员、秘书长),在1999年1月至2005年2月担任乐山市金口河区区委书记、沙湾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四川德胜集团董事局主席宋德安20万元人民币、乐山市马边劲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劲松15万元现金。

  根据上述事实,李祖伦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受贿犯罪;邓龙琪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受贿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张大常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受贿犯罪。省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许可对李祖伦、邓龙琪、张大常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经日前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0次主任会议讨论和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1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许可省检察院对李祖伦、邓龙琪、张大常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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