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情形法院须开听证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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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7:53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昨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实行奖励的规定》等7个规范性文件,根据执行听证制度规定,在七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必须召开听证会。 为深化执行方式改革,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实行委托债权人财产调查制、财产有奖举报制、债务人名录公示制、债务人财产审计制等四项制度。制度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可签发财产调查令,委托债权人向被调查人收集证据,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
为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程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实行执行听证制度、加强扣押物品管理制度和执行案款管理制度等三项制度。执行听证制度规定,被追加或变更的被执行主体提出异议、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法院采取扣压、冻结、扣划、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等七种情形,人民法院必须召开听证会。曹陆军 陈 异 周喜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