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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禁止鉴定性别堕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7:53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苏仁发 记者 解悦)昨天,备受关注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对性别比失衡施行综合治理

据了解,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特别是苏北农村两孩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比较严重,影响了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引起性别比失衡的原因很多,需要进行综合治理和预防。

为此,《决定》从四个方面规定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其他方面的责任: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关爱女孩等活动,扶持农村独生女孩户,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县级以上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三是“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倡导男女平等和关爱女孩等社会风尚,做好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平衡等方面内容的公益宣传”;四是有关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要凭“医学诊断意见书”

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打胎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主要在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销售这三个环节。《决定》规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在指定的机构经“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同意”才行。对于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规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凭医学诊断意见书才能人工终止妊娠。如果对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

依法管理中期以上终止妊娠

对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是一审时争议较大、社会也很关注的一个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此十分慎重,专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作了请示。此次《决定》作了原则表述:“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妊娠十四周以内的妇女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妇女,如果人工终止妊娠,不需要出具证明。当然,如果属于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则同样为法律所禁止。

五种行为被严格禁止

根据《决定》及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五种行为被严格禁止:一是使用超声诊断和或者染色体检测等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二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三是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四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五是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对于有证据证明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决定》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对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决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有关行政处分。承担法律责任的“个人”是指为他人实施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人,而不是指妊娠妇女本人。

举报者奖金可达1万元以上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那些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打胎、非法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把奖励制度落到实处,《决定》规定:“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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