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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回的土地 农民有权索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8:0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据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涉及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弃耕撂荒承包地的纠纷,不论侵权人是否已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均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自2003年以来,一系列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相继
出台,广大农民的种田积极性大大提高,返乡要求拿回承包地的纠纷呈现出激增态势。而被违法收回、调整或者弃耕撂荒的承包地往往已经由发包方另行发包给了他人,甚至业已承包经营多年。如何处理这些纠纷,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难点问题。

  黄松有表示该规定的基本考虑是,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其权利性质应属于物权。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是对物权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基于物权人的地位寻求法律保护,要求返还承包地。不论侵权人是否已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了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均应予以支持。

  另外,《解释》针对不同性质的补偿费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请求支付土地补偿费应予支持。

  《解释》还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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