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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分只能解除不能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8:23 每日新报

  9月起细则高校自定校规“遣词造句”有讲究贾林娜

  新报讯【记者贾林娜】从市教委获悉,本市各高校(含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依据教育部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重新制定的“校规”、“校纪”也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所有的在校学生。为使各校新规更加规范,体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原则规定,市教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修订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各高校自主制定的细则规定进行了规范。

  《意见》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对学校制定细则提出明确要求。对形式的要求主要有:1、学校制定的规定名称不能用“条例”二字冠名,可以用“规定”或者“办法”。2、学校规定的内容要按条说事,每条只讲一件事。3、如是禁止性的规定,要用“不得”或“禁止”;如是义务性的规定,要用“应当”或“必须”;如是授权性的规定,要用“可以”。

  对于学校制定“新规”的内容,市教委要求不得与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冲突或者抵触,不能创设新规则。在学校规定的总则里还要明示出适用对象,是研究生、本科生还是高职高专学生等。在对学生的学籍管理上,《意见》要求,学校可以规定试读制度,但在试读期内不得取消学生的学籍。学生因各种非正常原因离校(例如退学、开除学籍等),学校不应该规定限制性条件不发给学生学业证明。新生入学时要注意先复查后注册,即只有复查合格之后才可以为学生注册,取得学籍。对于学位问题,将不再在新“校规”里详细说明,要按照国家关于学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对学生进行处分的处理办法上,市教委明确,学校各类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自主决定,处分决定只是向市教委备案,而不再规定由市教委审核、批准。学校对学生的各类处分,要按教育部规定存入学生档案,而不得从档案中撤出。对于学生处分,只要处理正确,就不得使用“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等字样,只能用“解除”。对学生的各类处分只由学校决定,学校内设机构不能作出决定。学校在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时,不能自设学校的“没收”、“罚款”等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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