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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14周以上不得随意堕胎”成为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8:52 东方早报

  昨天,在一审时争议较大、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在修改后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这项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起草的法规的目的在于控制新生儿中男婴比例过高。但在今年3月首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审议时,该草案因出现较大
争议未获通过,也未按计划在5月的常委会第16次会上二审(早报3月30日、5月25日A13版曾作报道)。

  争议焦点在草案第6条

  据悉,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草案第6条:除了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健康,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有严重缺陷,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况并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外,“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妊娠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

  在一审中,有人大代表提出,性别比失衡问题是严峻的社会问题,但引起性别比升高的原因很多,有生育观念、农村社会保障缺失等,在立法中要对性别比升高的实际程度作进一步论证,把握法规采取措施的力度。立法的重点应是胎儿性别鉴定,要把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的仪器严格管起来,对鉴定胎儿性别设置严格程序,而不是针对妊娠妇女。

  同时,草案中提出“因离异、丧偶及其他特殊情形需人工终止妊娠,应持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也需论证;“其他特殊情形”涵盖的空间太大,具体内容、条件应予明确。此外,还要研究这一证明制度与《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的关系,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不生育权。

  《决定》只作原则表述

  一审后,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进行了调研论证,分别召开妇女代表、专家和基层干部群众座谈会,并书面征求了70余名全国和省人大代表的意见。鉴于草案参照的是国家有关部委的规章,昨天通过的《决定》对此只作原则表述:“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施术机构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根据这一规定,对妊娠14周以内的妇女或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妇女,如果人工终止妊娠,不受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约束;如果是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则同样被禁止。链接:五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决定》及其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下列5种行为将被严格禁止并被追究法律责任:使用超声诊断或染色体检测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的药品。为鼓励公民、法人等举报违法行为,《决定》规定“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及时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作者:早报驻江苏记者 王海平/苏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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