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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交警大队队长被判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9:09 大众网-生活日报

  据新华社石家庄7月29日电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武强县交警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交警大队原大队长耿同玲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介绍,2000年初,武强县交警大队原大队长耿同玲、武强县交警大队车管站原副站长耿鹤峰利用职权,伙同被告李秀凤、赵建书夫妇采取低价收费、收费少入账及办理驾驶证时以旧换新等方法,违规跨区域为外地摩托车、农用车办理牌照及驾驶证。自2000年至2004
年9月,共为外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16780个,牌照11757个,违规收入近350万元。除分两次上缴衡水市交警支队133万多元外,其余215万多元截留资金用于本单位账外开支,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90多万元,严重影响了机动车辆的正常管理秩序。证照贩子李秀凤、赵建书夫妇通过违法办证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

  武强县检察机关起诉称,为逃避依法查处,被告人耿同玲、赵国胜、孙连旭利用职权于2001年3月将2000年武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外地办理证照收入的240余万元截留资金的账目及单据销毁,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对武强交警大队涉嫌犯罪问题的依法查处。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耿同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秀凤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被告人耿鹤峰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被告人赵国胜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孙连旭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法追缴被告人李秀凤夫妇用违法所得购买的天津市商品房两套、车位两个、轿车两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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