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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首例网络赌博案4人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09:47 新华网

  新华网海口7月30日电(纪燕玲、张洪娟)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海南省首例网络赌博案4名涉案人员作出一审判决:梁定超、陈海学、詹达志、吴维涛4人赌博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

  梁定超、陈海学、詹达志、吴维涛等人分别是海南省定安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年龄都是二三十岁左右。他们非常喜欢看足球,后来发展到赌球,当得知通过网络坐庄赌球
能赚大钱后,他们共同出资购买了相关设备,并请来操盘手专门从事足球赌博活动。

  2004年7月、10月,梁定超等人先后共同出资约6万元人民币购买了12部电脑及相关设备,租用了两套房子作为网络赌球窝点,并以提成利润的8%为条件,雇用詹达志、吴维涛作为两个赌博操作窝点的负责人。

  梁定超等人高薪聘请押注操盘手,使用16个足球赌博网站网址,利用不同赌博网站对同一场球赛开出的赔率的差异,通过同时在不同赌博网站押注同一场球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赚取赌博网站接受押注额后所支付的佣金牟利,并使用设在交通银行的账户进行赌资交易。

  自参与赌球以来,梁定超等人在网络上进行赌博交易达100多万元人民币,并从中收取非法的手续费。在短短的2个多月时间内他们就赚到佣金9万多元。

  龙华区法院认为,梁定超、陈海学、詹达志、吴维涛构成赌博罪,一审判处梁定超有期徒刑1年,判处陈海学、詹达志、吴维涛有期徒刑8个月。

  海口市龙华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所谓赌博犯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刑法上所指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非法犯罪分子实施了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是出于获取金钱和财物的目的,以钱财作为赌注。在梁定超等网络赌博案中,梁定超、陈海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球投注,从中收取回扣牟利,属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予惩处。而其同伙詹达志、吴维涛明知道梁定超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却接受雇用,参与了赌博窝点的管理、投注活动,已构成共同犯罪,同样被追究赌博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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