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披露9大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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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14:40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昨天,市食品安全办公布了上半年九起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件。其中,制售假酒案五起,涉及百人以上食物中毒案件两起,涉及进口不合格纯牛奶案一起,以及榨菜中含有“苏丹红”色素案一起。 案件一
黑龙江“北大仓”白酒被仿冒案 案件经过:2004年12月14日,大兴工商分局接到黑龙江北大仓集团有限公司的举报投诉书,反映在大兴区西红门镇一库房内存有大量假冒该公司的产品并在北京地区进行销售。大兴工商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黑龙江北大仓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三村村委会西侧400米的北京同瑞祥食品有限公司院内的北京昌鑫超胜达商贸中心租用的仓库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库房内存放有涉嫌侵犯黑龙江北大仓集团有限公司“北大仓”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北大仓”牌45度450ml袋装酱香型白酒26箱、“北大仓”牌38度450ml瓶装兼香型白酒975箱、“北大仓”牌38度150ml瓶装浓香型白酒439箱、“北大仓”牌43度245ml瓶装兼香型白酒463箱、“北大仓”牌45度425ml瓶装营养型复制白酒6箱、“北大仓”牌38度400ml瓶装浓香型白酒292箱、“北大仓”牌43度450ml袋装酱香型白酒187箱、“北大仓”牌150ml装口杯白酒113箱,共计2501箱。经黑龙江北大仓集团有限公司现场鉴定:当事人购销的“北大仓”牌白酒为侵犯黑龙江北大仓集团有限公司“北大仓”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工商局大兴分局没收了当事人侵犯黑龙江北大仓集团有限公司的“北大仓”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计2501箱,并处以125003.30元罚款。 案件二 何东旗制售假酒案 案件经过:2005年1月8日,朝阳工商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朝阳区南磨房乡厚俸村87号有人涉嫌制造假酒,朝阳工商分局随即会同朝阳公安分局南磨房派出所干警前往该地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何东旗于2004年12月16日至2005年1月8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厚俸村87号从事制造假冒白酒的经营活动。朝阳工商分局当场查扣当事人加工制造的假冒“牛栏山二锅头”、“红星二锅头”、“金六福”、“京酒”等白酒共计4294瓶。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构成了投机倒把的违法行为。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工商局朝阳分局没收了全部假冒白酒,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案件三 孙凤英销售假酒案 案件经过:2005年1月27日,丰台工商分局接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反映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内有商户销售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百年国窖”、“泸州老窖”酒,要求查处。经现场检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C厅的1030号摊位商户孙凤英,于2005年1月下旬以抵债方式从他人处购入“泸君”牌“百年国窖”酒209箱、“泸州”牌“泸州老窖”银窖酒176箱,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均为侵犯商标所有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商局丰台分局没收了全部侵权商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00元罚款。 案件四 服装公司员工食物中毒案 案件经过:2005年2月1日上午10时35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投诉电话,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华歌尔服装有限公司员工约200人于1月31日食用盒饭,2月1日早约有100人发病,主要症状为呕吐、腹泻。 经查,北京京都建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通州区马驹桥镇张村,该公司为一家快餐配送单位,当日生产了1500余份快餐,送至8个单位。只有华歌尔服装有限公司和日邦印刷有限公司的食谱相同。病人仅出现在这两家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北京京都建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容器生熟不分,未进行有效消毒,4名食品加工人员手上有外伤,存在过期食品等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隐患。 处理结果:经市、区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有关专业人员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判定这是一起由北京京都建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的快餐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通州区卫生局对该公司进行罚款22800元,并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理。 案件五 榨菜被检出“苏丹红”案 案件经过:2005年3月18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含有苏丹红食品及原料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本市辣椒及其制品、番茄酱及其制品、腐乳以及肉制品等“涉红”食品的生产企业进行了检查。 3月20日,采自北京市城关利红如光咸菜加工部的“如光牌精品榨菜”样品被检出“苏丹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即对该单位库存的37箱榨菜产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同时扩大了抽样范围,对该加工部内库存的7个批次的榨菜、榨菜丝、精品榨菜成品及原料辣椒粉进行了抽样。经测试,此次抽取的成品及辅料辣椒粉中都含有苏丹红一号、四号成分,其中辣椒粉中苏丹红一号含量竟达到1526mg/kg。 经调查、核实得知,该加工部从一上门推销的保定人手中购得了此种含苏丹红的辣椒粉4箱(30kg/箱),现已使用20kg,库存100kg。用其生产加工榨菜产品40余箱。产品主要销往新发地、大洋路、左安门等批发市场。 处理结果: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北京市城关利红如光咸菜加工部罚款1400元,并没收其违法生产的榨菜产品和含有“苏丹红”的辣椒粉。被没收产品已于4月14日统一销毁。 案件六 烤鸭坊出售假“五粮液”案 案件经过:2005年3月7日,东城工商分局在对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6区8号北京焖炉居烤鸭坊库房检查时发现,该餐厅销售的12瓶500毫升52度“五粮液”酒及3瓶500毫升39度“五粮液”酒为假冒五粮液。 处理结果:当事人北京焖炉居烤鸭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局东城分局没收并销毁了全部假酒,并对当事人罚款14292元。 案件七 进口纯牛奶不合格案 案件经过:2005年4月28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对北京外贸新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进口的一批澳大利亚产“德运牌”纯牛奶(共1650纸箱/19800千克,为一个20尺集装箱)进行口岸现场开箱查验时,发现货物外包箱有破损渗透现象。运到仓库后经清点有198箱包装破损,另200箱因受破损渗出物污染,发生变质胀包。 处理结果: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对发生破损及变质胀包的398箱牛奶进行了销毁处理,出具了不合格卫生证书、货物处理通知书和残损证明,供货主向外商进行了索赔。 案件八 张国武制造假酒案 案件经过:2005年6月1日中午12时,房山工商分局接到举报,称在小十三里村发现村民张国武家有很多制造假酒的工具和已灌装完的京王子、浏阳河、红星二锅头等酒,有制造假酒的嫌疑。房山工商分局12315中心接此消息后,立即组织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房山公安分局经侦队一起对这一造假窝点进行了控制,当场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随后在与公安部门联手对周围建筑进行检查中,又发现一个制造假燕京啤酒的窝点。 案件结果:此次检查中共查获假浏阳河酒390瓶,假金六福酒50瓶,假京王子酒26瓶,假牛栏山口杯酒1516瓶,假燕京啤酒500瓶,假散白酒60桶,浏阳河酒商标标识300枚,小角楼商标标识4000张,永丰京王子商标标识190000枚,牛栏山口杯商标标识16000枚,啤酒标识6000枚,浏阳河包装箱200个,小角楼包装箱4300个,永丰小京王子包装箱20个,牛栏山口杯包装箱2000个,空口杯48000个,燕京啤酒26箱(另有燕京啤酒空瓶114箱),压盖机两台,双把拉铆枪一把,装订器和打码器各一个,农用车和面包车各一辆。目前此案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案件九 建筑工人食物中毒案 案件经过:2005年6月21日23时,市卫生局接到报告称:“江苏正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山枫林工地有103人发生不明原因中毒,症状为恶心、呕吐、腹痛,无发热。”随即要求市卫生监督所赶赴现场会同石景山区卫生局、区卫生监督所和区CDC进行调查处理。 江苏正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山枫林工地当晚共有300名民工在该工地食堂就餐,食谱为拌黄瓜、肉炒扁豆、西红柿鸡蛋汤、米饭、馒头。从19时陆续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病人。截止到6月22日0点共有103人到医院就诊,无危重病人。经对103人流调,江苏正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山枫林工地300名民工共同就餐,进餐时间为18时30分。当餐食谱为冷菜:拌黄瓜;热菜:肉炒扁豆;汤:西红柿鸡蛋汤;主食:米饭、馒头。餐后103人陆续发病。此103人发病主要症状为恶心、呕吐、腹痛。腹痛部位主要以上腹部为主。呕吐物为胃内容物,有豆腥味。无发热病例。无危重和死亡病例。现场检查发现无剩余肉炒扁豆;操作间一视野可见苍蝇10只左右;存有剩米饭4盘;该食堂从业人员4人近期无患病史;持有有效健康证。 根据工地炊事员范中兵叙述:肉炒扁豆于6月21日17时加工,炒制30-40分钟后出锅,数量为1锅(共200份),已全部售出。根据病人反映食用扁豆时有豆腥味。 处理结果:石景山区卫生局已对该工地食堂采取了卫生行政控制措施,封存剩余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工用具。并依据《食品卫生法》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罚款50000元,并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理。(王军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