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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部法规8月1日起实施 检修停电须提前7天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15:02 扬子晚报

  北京电 8月1日,将有33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15部,地方级法规18部。15部国家级法规涉及到用电、用药、交通、房地产、汽车维修以及公共安全等方面。这些法规的突出特点是从细节入手保护公民权益,体现出我国立法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日趋立体化。

  检修停电须提前7天公告

  为了及时消除因电力故障给群众带来的不便,提高电力部门的工作效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明确指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时间,并通知重要用户;临时检修的,提前24小时通知。供电企业应当公开报修电话,24小时受理供电故障报修。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农村地区不超过120分钟,边远地区不超过240分钟。

  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要求客运经营者必须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客运车内须公示票价、客运班车要走规定路线。《规定》指出,在客运途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丢失,车辆经营当事人要按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拒不投保的企业,将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医院自配药规定12条禁令

  由于医院的自配药无须严格审批,处方、剂型的不合理都有可能威胁患者用药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除变态反应源外的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准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不准发布广告;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准调剂使用;不准使用商品名称;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文字、图案不准超出核准的内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不准擅自变更工艺、处方、配制地点和委托配制单位。

  机动车维修明确“保质期”

  售后服务尤其是车的维修保养一直以来都是汽车用户非常关注的问题。比较1986年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和1991年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此次,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提高了汽修业的准入门槛,明确规定了车辆维修的具体质量保证期,规定了配件明码标价。

  按照《规定》,同一故障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汽修厂要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修理费用。《规定》还要求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维修配件明码标价,并把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示。机动车维修竣工质检合格的,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否则车主有权拒绝交费或接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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