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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及各设区市的士出城客运征收附加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16:49 江南都市报

  7月27日,江西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联合下文《关于城市出租车缴交公路客运附加费的通知》(赣交财审自2005-83号),通知结合我省出租车运营实际,对省内出租车缴交客运附加费作了有关调整。

  通知说,“对在城区(城市规划区)内营运的出租车免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对于跨行公路营运的出租车,鉴于其主要运营于城区、跨行公路里程不一等情况,我省将对公路客
运附加费采取分类征收的办法。具体的办法是,“省城及各设区市城区内营运的出租车,以每月129元/座为标准,按每车每月1座征收;县(市)出租车,其营运范围多为跨行城乡,以营运客车每月90元/座为标准,按每车每月两座征收,但养路费按城市出租车标准征收。”

  对于采取按年(半年)交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出租车,可给予优惠。即:全年一次性或半年一次交客运附加费的,分别按8个月和5个月的缴费额计征。

  在城区营运的出租车车主,可向车籍所在地的稽征部门作出不出城区跨行公路的书面承诺,可停征公路客运附加费。如查获其超出城区范围营运,应按上述征收规定(不含优惠规定)和征收标准补征当年公路客运附加费,并按每日1%的标准征收滞纳金。

  通知还指出,“凡2005年4月1日以后已按出租车标准交了客运附加费的车辆,可从7月1日起办理客运附加费展期手续,对承诺不出城区而又交了4月份以后的客运附加费的车辆,可办理抵交养路费展期手续。”(聂灿、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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