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物保护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最高罚1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1日00:47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薛昆实习生赵晓静)秦始皇陵是我省惟一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如何保护秦始皇陵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记者从昨日闭幕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获悉,《秦始皇陵保护条例》经审议获得通过,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秦始皇陵的下列文物作为保护对象:建筑遗址,包括封土和地宫、内外城垣、寝殿
本《条例》规定,保护范围内禁止挖砂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固体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禁止在设置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在文物保护设施、标志、界碑上张贴、涂写、刻画、攀登;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修建人造景点。违反前四项规定,罚款50-200元,情节严重的,处200-1000元罚款;违反最后一项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至10万元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