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信访活动新规 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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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31日07:59 辽沈晚报 | |||||||||
本报讯首席记者孙泽锋报道 如果老百姓的信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当事人将有权申请举行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律政策专家一同解决难题。这是辽宁省刚刚出台的《辽宁省行政机关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 这个新出台的办法将给老百姓的信访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同时大大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
记者从辽宁省信访局了解到,该部门已经通过辽信发[2005]21号文件,下发了落实这一信访听证办法的通知,新办法已经开始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之所以专门为信访活动制定新办法,其背景是因为有一部分信访事件错综复杂,涉及到多行业、多部门的利益,因此难以顺利及时地协调解决。但是在等待中,信访当事人的利益却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有关部门希望借助这个信访听证的新办法,解决那些棘手问题。而该暂行办法出台初衷就是为了公平公正地解决信访事项,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办法中最引人关注的焦点在于,为了保证这些“难题”解决得客观公正,听证会还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政策专家、律师等社会人士参加,并听取他们的评议和建议。信访听证会的还可以向社会公示。 业内人士评价,这样的规定,将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的办事效率。同时还将有效避免相关部门的推诿扯皮。这些对于那些信访当事人而言,无疑都是好消息。 新办法规定,无论是因为涉及部门广泛,或者因为没有具体规定而无法解决的“难题”,都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也有义务告知信访人,他们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对认为必要的信访事件举行听证,但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不过新办法也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不适合公开举行听证会。另外为了公平起见,信访当事人、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者,信访事项的原处理当事人都不允许作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听证会的记录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