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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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07:19 东南早报 | |||||||||
月初新规速递 早报讯(记者康云)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强制拆迁等行为,将受严惩了!这是将于今天起实施的新《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规定的。2003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法明确规定:凡拆迁单位在拆迁过程中,采取了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法。同时,拆迁单位还必须提供拆迁过程中的音像资料,以作档案保留。 新规指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有四种情形之一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并可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这四种违规行为为: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伪造、涂改、出租、转借、转让《资格证书》的;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采取补偿安置费用包干的方式承揽房屋拆迁业务的。拆迁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保守拆迁人的商业秘密和被拆迁人的资料。 此外,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员滥用职权,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或者因政策水平低,激化拆迁矛盾,群众多次投诉的,将被调离拆迁岗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