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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早报:遗体捐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09:40 法制早报

  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 未表示捐献意愿的捐献人在自然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事业的行为(近亲属是指父母、配偶、成 年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

  器官和组织捐献是一种极为慈善的行为,一个人捐献的器官和组织能够帮助30-40个需要进行不同类型移植的病 人。死者的生命将在那些重获健康的人的身上得到延续。

  国内各地遗体捐献

  立法一览

  上海

  上海于1982年在全国率先开展了遗体捐献工作。特别是在邓小平同志捐献角膜和上海市委书记黄菊办理捐献遗体 登记手续的行为感召下,加入这一行列的上海市民正在逐年增加。

  2001年3月1日《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正式实施,成为我国第一部关于遗体捐献的地方法规。《上海市遗体捐 献条例》规定,自然人生前有意愿的,可委托执行人遗体捐献。执行人可以是捐献人的近亲属或者同事、好友等,也可以是捐 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街道等机构。对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死者,其近亲属可全部或部分捐献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 业。如果近亲属之间意见不统一,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捐献手续。

  山东

  《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在山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条例》是继上海之后第二部有关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根据条例规定,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遗 体接受单位将由省卫生厅审核公布。

  武汉

  《武汉市遗体捐献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遗体捐献将遵循本人自愿和无偿的原则进 行。武汉市市民(常住人口)、没有国家法定甲、乙类传染病的志愿捐献人可到市、区红十字会办理登记;捐献人去世后,其 遗体将全部无偿用于医学教学、科研和角膜移植;严禁买卖捐献的遗体。

  此外,北京于1999年出台《北京市接受志愿捐献遗体暂行办法》,广州2001年1月出台《广州市志愿捐献遗 体管理暂行办法》,但由于《办法》不是法规,所以在很多方面受限,不得不采取相对繁琐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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