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原副院长受贿案追踪:标注40余处暗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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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09:40 法制早报 | |||||||||
鉴定结果:有暗记 “被告杨多铭,你说你是被诱逼的,那么你写材料时有没有人站在你的身边?”法庭上,公诉人打断杨多铭的辩解,强调说:“请直接回答公诉人的问题,有还是没有?” “没有。但是……”
7月20日,广西高院原副院长杨多铭涉嫌受贿一案再次开庭审理。 此前,在第一次开庭时,杨多铭提出要求对自己在刑事立案前书写的材料进行鉴定的申请有了结果。广西天宏司法鉴定所接受了广西高院的委托,对杨多铭的7份24页材料进行了鉴定,并于7月15日做出了司法鉴定书。 鉴定发现:2004年12月18日杨多铭的自书材料页脚倒数第三行左方有“诱供”、签名下方处有“诱供所致” 的压痕暗记;2004年12月28日自书材料页眉右方处有“诱”字,签名左上方及倒数第三行右方、倒数第五行左方有“ 诱供”的压痕暗记,页脚左、中、右方分别有3处用牛奶书写的“诱供”暗记。同年12月29日、2005年1月12日等的自书材料中也有类似的标记。据统计,在杨多铭24页自书材料中标记多达四十几处。 广西天宏司法鉴定所由此作出了鉴定结论:杨多铭本人书写的材料中有暗记内容;除用牛奶书写的暗记外,压痕暗记使用的工具是刚性物质;材料中的暗记内容是——“诱逼”、“诱供”、“诱供所致”、“诱”;暗记内容系杨多铭本人书写。 面对鉴定结果,公诉人认为,杨多铭此举有利用多年的工作经验为自己开脱的嫌疑,因此要求杨多铭举证证明自己无罪。 杨多铭的辩护律师认为,刑事公诉案件,举证责任以及对事实、证据证明、排除义务在于公诉机关。 “零口供”高官案? 张树国律师面对司法鉴定结论指出“鉴定结论的出现,导致控方证据体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为根据刑诉法的明文规定,此列材料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也就意味着,本案控方证据体系中没有适格的被告人供述。”而对于本案的其它公诉证据,辩护律师认为疑点众多,矛盾突出。公诉人则坚持“证据体系没有任何变化,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然而,尽管控辨双方对此各执一词,最终,鉴定说明了本案又将是一起“零口供”的高官案件。 杨多铭很痛苦 “自曝暗埋记号,杨多铭并不轻松,甚至可以说,他是痛苦的。”杨多铭的辩护律师张树国告诉《法制早报》记者。 7月6日,杨多铭在法庭辩论的最后阶段曝出惊人内幕后,律师原本想象他应该感觉到轻松。 然而,在第一次开庭后对杨多铭的几次会见,却出乎律师的意料。杨多铭表示感觉很痛苦,甚至后悔倒出了这一惟一可能洗刷自己清白的不应公开的残酷事实。 杨多铭对律师说,痛苦的是自己的行为会有损组织形象,也会给案件的处理招致更大的压力。 张树国说:“庭审证据表明,杨多铭在长达25年的法院刑事审判以及主管刑事审判、其他法院工作中,工作成绩显著,业务上没有出现过明显的失误,其它方面也没有不良记录。到今天,所以这样做确实是出于无奈。他也知道他这样做会得罪相关机构,但是从他将这一事实一直拖到了他自行辩护的最后才向法庭说明的情况看,他与自己约定的保密的期限已经完全用尽了。” 同一证人的不同证言 杨多铭案第二次开庭还出现了鉴定以外的新证据。辩护律师当庭提交了一份控方证人在其他案件中与本案证据直接矛盾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认为,这份证据能够证明公诉方指控杨多铭收受最重要的一笔资金来源不明。 公诉方指控,杨多铭利用职权在帮助吴昌考上诉案改判过程中先后收受了吴家属送的11万元,此款来源系吴昌考之弟吴昌麟向郑安仔所借。 无巧不成书。 在杨多铭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张树国律师转投入办理广西贵港市反贪局侦查的广西贺州市原反贪局长张建辉受贿一案,在阅卷过程中,张律师赫然发现,杨多铭案的关键证人之一的郑安仔又作为张建辉受贿一案的控方证人出现,并且对究竟给吴昌麟借了多少钱的同一事实,在两案当中作出了不同的证言陈述。 郑安仔在2004年8月29日接受贵港市检察院反贪局调查时证实:为吴昌考的案件,吴昌麟等先后分数次向其“ 借款,总额为15万元”。5个月后,在杨多铭一案中接受调查时,郑安仔却证实:一次性借给吴昌麟20万元。对此证据,在质证中,尽管公诉人因没有加盖来源单位的公章提出了质疑;但据了解,庭后,律师已经完善了这一手续。 目前,杨多铭涉嫌受贿一案尚在审理之中,审判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