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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暴力性侵犯透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11:35 宁夏日报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刘白驹教授透露,目前正在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对同性性侵犯作出相应规定,猥亵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这将是我国立法历史上的一大突破——使性犯罪中的被害人中性化,而不再仅指妇女。

  据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统计,去年一年,因同性性侵害引起的犯罪案例占当年度犯罪案件总数的4%。在这些案件中,有近七成的罪犯是同性暴力侵犯中的受害者。

  在同性性侵犯群体相对较多的男性聚集地中,同性性关系多表现为一种“以强凌弱”,并不是“因爱慕而发生的占有或者奉献”的“恋”。同时,他们也是艾滋病“高危人群”,对社会稳定也造成一定危害。

  在北京市监狱,现年 21 岁的孙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他原是北京市某行政机关的一名保安。 2003 年6月的一天晚上,孙战受到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张某(男性)的性侵犯。 2004 年 7 月 7 日,孙战以告发张某相要挟,勒索张某现金2000 元。

  2004 年 7 月,孙战再次向张某要了 3000 元。后来,张某不堪勒索,报了案。

  法院认为孙战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张某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但是,对于张某对孙战实施的性侵犯行为,法院却因法律没有规定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监狱一位负责人说,在监狱中,有些犯人由于长年见不到异性,而且一直处于性压抑的情形下,致使不少人产生了非正常的性趋向。在监狱中,也发生过对同监犯人进行性侵犯的行为。

  出现这样的情况如何解决?前些年就有人提出要在监狱设“夫妻房”,主要是在犯人的妻子到监狱探监时使用。但是对这个问题的争议很大,有些人认为这是监狱管理人性化的体现;但是也有人认为,如果这样搞谁还会怕坐监狱?进监狱服刑本来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一种惩罚,如果连“夫妻房”都送进了监狱还怎么能体现法律的威严?最终这项议案没能获得通过。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在监狱设立类似“夫妻房”的先例,但是对于监狱中犯人由于性压抑造成心理扭曲的问题如何解决,应该是监狱管理工作未来面临的新课题。

  青岛大学医学院的张北川教授说,在监狱中,犯人基本上没有与异性在一起交往的可能。

  在男犯人中,参与同性间性行为的犯人,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导者,这类犯人的身体更加强壮,比其受害者年龄更大一些,他们更有可能是同性性暴力实施者。另一类是顺从的性角色,他们在监狱中的地位较低,并且失去了一部分男子气质,他们的身体不太强壮,对于同性性暴力实施者来说,这样的人更有吸引力。

  国外研究发现,监狱中的性暴力具有下列特点:大多数性攻击者并不把自己看成是同性恋者;性释放并不是性侵害的主要动机;许多性攻击者肯定继续参加帮伙强奸,以免使自己成被害人;性攻击者本人的男子气质在过去遭受过严重损害。据《法制早报》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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