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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被车撞死 死者家人获精神赔偿五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1日12:57 乌鲁木齐晚报

  幼女被车撞死,肇事司机被判缓刑,并和其所挂靠的汽车公司共同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据悉,这是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以来,死者家人获精神赔偿五万。

  2004年9月7日,个体运输户杨某(化名)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将上学途中的8岁女孩花花(化名)撞伤致死。吉木萨尔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杨某负全部责任,2004年10月,吉木萨尔县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执行,赔偿死亡金和经济损失。2005年4月,花花的家属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花花因车祸不幸身亡,使其家属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正是为了弥补此精神痛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此举是行使正当权益。另外,原告是在法院一审判决未生效之前提出精神赔偿诉讼,即诉讼未终结,既非重复诉讼,也非诉讼终结之后的诉讼,因此,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未超出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对此给予确认。

  2005年7月,吉木萨尔县法院判处杨某和其所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共同赔偿花花家属5万元精神损失费。:(责任编辑:高毅 写信)

  作者:郑玉帆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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